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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太原一支行违法领罚单 办保理业务审查不严 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2024-05-18 12:41:10 [百科] 来源:避面尹邢网

今日,建设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银行业务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建设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办理保理业务的太原应收账款真实性审查不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对该支行罚款30万元;责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违法

相关规定:

建设银行太原一支行违法领罚单 办保理业务审查不严 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银行太原一支行违法领罚单 办保理业务审查不严 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领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单办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保理不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审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银行太原一支行违法领罚单 办保理业务审查不严 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建设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业务;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太原资料的支行;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违法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领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罚单原文: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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